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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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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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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0年3月25日,被告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板仓制作安装合同》,承揽建设B公司发包的100000吨水泥钢板库。


  2011年2月17日,被告A公司与刘某签订《加工制作合同》,将2座直径42米的钢板仓顶网架安装工程分包给刘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通过打工相识,刘某雇用原告等人施工。2011年3月1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网架安装实施过程中,从网架上坠落致脑颅严重损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雇主刘某逃跑。A公司项目经理段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7500元。


  原告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并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及劳务资质,遂以刘某与A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支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刘某没有辩称。


  被告A公司辩称:1.其也没有相应的资质,B公司在发包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所以应当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认可了这一说法并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2.同时A公司认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雇主刘某,董某受伤时,其被刘某雇用。


  被告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既不是发包关系也不是分包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A公司,A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刘某,刘某雇用董某等人为其施工,董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其中A公司与刘某都不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及劳务资质,而B公司与A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法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刘某、A公司、B公司向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一切皆因B公司而起,如果当初它严格把关也就不会有这些事了。现实中有些发包人会为了节约成本,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这里面存在很大的隐患,一旦出了问题,所有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承包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往往会作出“出卖队友”的行为,即供出发包人,就像本案的A公司那样。我们借助本案提醒各企业在分包发包工程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节省的成本往往还不够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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