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班路途中因与犯罪分子搏斗,在搏斗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李某是食品制作公司的业务员,平日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
2017年6月12日,李某在乘坐公交汽车上班途中,发现车上有两个不法人员对他人行窃,遂上前予以制止,后在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客的协助下将两人制服并移送警方。
李某在与不法人员扭打过程中,摔倒致左手骨折。那么李某所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二项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法条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更未要求必须系在职责的范围内,只要职工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
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为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根据李某的上述表现,当地政府为其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见义勇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故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因此,因此当地人社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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