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如果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半年后才同意还有效吗?如何认定?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4年3月,高某入职某公司,随后其与公司签订了到期日为2016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2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并未批复。
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高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直至2015年9月17日,公司通知高某,称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高某认为,公司没有撤回离职申请是因为在请辞之后并未离开公司,照常在工作,公司也都正常给付了工资。因此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高某提出辞职后,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其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据此,仲裁委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支付高某经济赔偿金。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作为HR需特别注意:在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超过30日未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为“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之后公司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要求员工离职,法院可能判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述,在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给用人单位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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