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HR会遇到新入职的员工强烈要求不买社保,并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遇到这样的情形HR该怎么办?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随后,王某经与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一份的声明,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其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宋某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裁决公司需支付王某医疗费56554.2元。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未给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将由企业支付全部,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就算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企业也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指尖HR】,及时获取更多相关资讯。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