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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拟订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收藏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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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宇来源:指尖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劳动合同拟订,正邦人力


在涉及劳动关系的诸多法律文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总括,制定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意义重大。但实务中,用人单位有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粗制滥造无法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十二步法”劳动合同制定方针,指导用人单位如何制定一份出彩的劳动合同。昨天我们看了前六步,今天来看后六步。


01、劳动报酬“三化”约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两点要求:


1、报酬的激励性,建立阶梯式报酬体系,利用劳动报酬强化激励性;


2、报酬的可控性,便于单位调整劳动报酬,控制劳动报酬成本。


据此,笔者提出劳动报酬的“三化”方案。


1、劳动报酬结构多元化


劳动报酬总额是固定的,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制也仅仅是从足额及时发放的角度来要求,并未涉及劳动报酬结构。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结构,即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结构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


2、劳动报酬长期化


劳动报酬长期化的关键在于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如年终奖、福利、补贴可以采用按年发放的方式,并将其发放与职工工作年限相结合,树立职工长期工作的激励,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员工流失率,巩固职工忠诚度的作用。


3、劳动报酬的制度化


劳动报酬是职工和企业关注的焦点,报酬的变化对企业影响极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劳动报酬支付办法,实行劳动报酬的透明化管理。具体操作是将劳动报酬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依据、晋升规则、保密规定集中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实现劳动报酬成本的可控性。


劳动合同拟订,正邦人力


02、社会保险优化约定


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行,五项社会保险总额占到企业工资成本较多,社保成本成为企业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


尤其是社保征缴入税后,企业在社保成本优化方面的需求就愈发强烈了。


社会保险风险重点也在于社保成本的优化,笔者认为对社保成本的优化可以从二个方面考虑: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优化社保缴费基数优化需要和工资结构相结合,采用短期工资降低、长期工资加大的方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2、商业保险补充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基金虽然可以报销大部分工伤费用,但仍有几项由企业本身承担,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补充保险免除企业的赔付责任。


劳动合同拟订,正邦人力


03、违约赔偿责任约定


从违约金的法律沿革来看,08年之前《劳动法》采用的任意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对违约金数额、约定情况均未限制。


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第25条采用限制违约金的立法方式,将违约金范围限定在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禁止违约金两个方面。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因此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否则可能导致无效条款,并承担无效条款的法律责任。


对员工造成单位损失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条款处理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员工违法离职造成损失责任。


因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予以认可,企业可以针对员工所在岗位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该损失的计算办法。


员工违法离职造成的损失同样可以采用提前做出损失计算的约定,通过损失计算条款确定员工赔付数额,以此作为企业追究员工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04、竞业禁止莫忽视


竞业禁止是一把双刃剑,即约束员工,也限制企业。


对竞业禁止的约定,单位的着力点竞业禁止约束范围和竞业禁止的解除两个方面。


竞业禁止是对职工就业的约束,约定应当明确,明确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行业范围,竞争性企业范围。


如因约定不明造成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必然遭受无端损失。


竞业禁止的解除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以下简称意见)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单位的默示解除,单位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即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满三个月的,构成竞业禁止的事实解除。


这点主要针对单位对员工竞业禁止态度的变化,如员工已无竞业禁止的必要,则可以通过此种方式短期约束员工。


同时意见第九条规定了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单位可以在支付员工三个月竞业禁止补偿费用之后解除协议。

本条同样适用于已经无须竞业禁止的员工,单位可以实时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降低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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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规章制度指引性条款


在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设置规章制度指引性条款,如员工劳动报酬按照单位劳动报酬计发办法确定、员工考核标准参照企业考核制度、员工上下班时间依据考勤制度确定。


这些指引性条款实际是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


规章制度与员工利益相关的条款其生效有三个前提:


1、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具体流程为:人力资源部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告知员工对公示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一般可以采用员工告知培训并签订告知函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3、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的冲突,劳动合同效力优先要求我们制定规章制度指引性条款必须审核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出现与劳动合同冲突性条款。


06、工作交接条款不可少


实务中员工离职管理中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工作交接问题,劳资矛盾可能更直接地表现为工作交接的冲突,如员工拒绝交接工作、不交还工作工具、非法占有公司财务。


因此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提前做出约定。


对工作交接,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据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员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工作交接,不交接或者不完全交接,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可以以经济补偿金为条件,督促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各种用工风险无处不在。只有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了解其性质、特点,通过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并严格执行,大多数的风险是可以得到有效防范的。也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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