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因工负伤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劳动者继续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金某是某公司职工,2019年4月发生工伤,在医院住院40天后出院,医院开具了再休息20天的诊断意见。休息期满后,金某又在家休息了3个月,但没有向单位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单位因此停发了他这期间的工资。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金某为伤残九级。在计算有关工伤待遇时,金某要求单位补发其在家休息三个月的工资,遭到单位拒绝。
金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其在家休息3个月符合规定。且在此期间,金某一直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因此公司应该正常向其发放工资。于是,金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金某出院休息20天后没有上班,也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休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向单位提出这3个月的工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据此,驳回金某的要求。
【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是在发生工伤后的休息治疗期间,并不是说发生了工伤,就必须休息治疗12个月。
伤情稳定或者医疗终结时应当出院,出院后需要继续休息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需要延长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目前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每年都在上调,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有伤残等级的,还需支付伤残津贴等,比如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磕掉一颗牙就能认定为10级伤残,如果用人单位又未及时缴纳社保或在员工入职空档期,那么就需赔偿将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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