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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要等30天才能让其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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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大家都听说过,正式员工申请离职,需要提前30天。那么,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要等30天才能让其走人?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唐某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6月25日,唐某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其内容为“本人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16日”。

2015年6月26日,公司做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现因员工首先提出后协商一致于2015年6月26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书》,无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015年7月6日,唐某通过EMS邮寄一份《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申请》给公司,内容为:“本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是在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完全失控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其内容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已严重危及家庭、亲属和社会安定,后果难于承担。现申请撤销,敬请准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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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6月13日,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与唐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其工作。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此法律条款规定的是劳动者的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该条款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预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据此,驳回唐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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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30天的规定,更偏向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而不是员工。


在劳动法律的规定里,对于试用期离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转正后的员工则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为什么有这样一个规定呢?


这就是从用人单位的需要来考虑的。每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然承担着一部分的职责,掌握着一部分工作的信息。工作时间越长,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会对公司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


这就要求,离职员工必须留下较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业安排新人给他对接工作,顺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过去。但是这个时间不可能无期限地拖延下去,这样又会对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最终的决定就是,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说到这里,想必大家都很明白了,如果属于正式员工,但手上并没有多少关键性的工作,走了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工作开展,那么即便员工当天提出离职,第二天就批准他离开公司,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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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作需要交接,与其延长30天,不如让他立刻走,这样不耽误员工找新的工作,也避免公司多花一个月的钱。当员工提出了离职之后,内心就不会再想着为公司多么的着想,自然也就产生不了效益。早点走,反而对公司有利。那么,如果是一个员工有一些工作在做,又想要尽快地离开公司,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自己打算提离职之前,先将自己手头的工作整理好,提出离职之后,立刻就可以进行工作交接,不至于再来花时间整理手头的资料。这种做法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比较好的,双方不耽误,双方也能顺利地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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