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很多人会选择在空闲时间寻找兼职获得其它收入来源。但是说到兼职,很多人会感到困惑,兼职被领导发现后,说要开除,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刘某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培训时公司将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出示,刘某也签名确认。
其中《奖惩办法》惩处类第二项第一条规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表明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在外兼职,被发现将被辞退。
2015年1月刘某因为经济上遇到困难,开始兼职做微商,没过多久就被公司发现了。
2015年2月其公司以“私自兼职牟利,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向刘某发出被辞退通知。
公司在辞退刘某前,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
刘某不服,自己利用业余时间挣点外快,并没影响本职工作,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据此,驳回刘某的申请。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已经明确规定“擅自在外兼职者开除”,所以,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算违法解雇。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兼职是件有风险的事,即便自己处理得当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也有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那么是否员工“兼职”我们就可以直接以此解除么?
并不是,一起来看看:
用人单位需举证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获得相关证据,并需对“严重影响”进行举证,因此这一条基本无法执行;我们能操作的可能就是发现此类问题,向员工提出,员工拒不改正这一方法了,但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向员工提出改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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