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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交接擅自离职,公司能否向职工追偿损失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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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擅自离职,追偿损失,正邦人力


【事件回放】


  20131025日,A公司与员工张某订立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程师岗位,负责A公司设计安装的工业设备调试工作。订立合同之初,双方合作比较顺利,20155月,由于公司负责人调换,原来的企业工作思路发生改变,致使张某感到无法适应。


  2015621日,在与公司新负责人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执后,张某于次日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并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表示不同意,拒绝当天办理辞职交接手续,要求其30天后办理,并照常上班,完成其目前负责的一个工程项目。张某未予理会,之后再也未上班,更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未支付其6月份工资,同时公司为了完成原本由张某负责的工程,无奈花高价临时聘请了一位专业人员完成工作。


  20158月,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承担临时聘请他人完成工作所支付的费用18000元。张某在收到开庭通知后,随即也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6月份工资。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合并审理。


【仲裁裁决】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张某未提前通知便擅自解除与A公司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也对自己主张的请求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基于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另一方面,虽然张某行为违法,但是A公司不支付其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所欠张某的工资应当补发。


【温馨提示】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以及企业、员工如何规范遵守辞职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对企业来说,规范的员工辞职程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很难量化,外加取证上的困难往往导致该条规定对企业的保护作用大大降低,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平时对于证据的获取和保留方面应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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