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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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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解除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一致,正邦人力


【事件回放】


  方某在某电力公司任库房保管,主要负责保管公司的设备及仪器、员工劳保用品等,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



  3年后,公司找到方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由于公司库房保管岗位比较重要,涉及公司所有设备的保管与维护,而方某的弟弟在经营与电力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为防止公司的经营信息泄露,公司决定与方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电力公司与方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约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整,补偿金将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支付给方某。如果方某在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视为方某自动放弃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签字确认后,方某开始办理交接手续,但是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在交接手续上盖章,方某的离职交接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毕,电力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奈方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照解除协议的约定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方某认可与电力公司已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是该协议关于方某自动放弃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显然侵害了方某的利益,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判令电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电力公司与方某的约定是否能产生法律效力,答案显然是不能,双方约定的内容侵害了方某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条款,不能产生预期的效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避免发生案例中的情况。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属于重要的协议,需要用人单位谨慎保管,以防遗失后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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