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发现盆腔内有包块,医生考虑为卵巢胎畸瘤建议切除,但手术中并未发现胎畸瘤,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患者家属是否切除子宫,家属拒绝。
手术做到一半,医生说没找到肿瘤。“白挨一刀”,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4月 23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最终医院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
那么医生误诊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下面我就一则案例对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并存在过错,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进行解答。
【事件回放】
黄某与某公司与2011年5月18日签订《驾驶员劳动合同》,在某公司担任长途运输驾驶员。
2011年8月31日黄某驾驶货运车为某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运送商品车时因操作不当擦挂到大山村轻轨,造成轻轨路基损伤、货运车及所运商品车不同程度刮伤。
后经某公司与轻轨公司协商,双方同意由某公司赔偿轻轨公司9,000元,轻轨公司不再追究某公司其他责任。所运商品车中有3辆轻微刮伤,经维修后交货至某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3,100元,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另有一辆商品车因损坏严重,经销商拒绝接收,某公司只能自行购买,购买价44,800元;某公司在花费6,000元对该车修理之后转卖给张某,卖价32,000元,差价是12,800元,扣除保险理赔7,500元,某公司因此亏损5,300元。
在擦挂事故发生后,黄某将车停在事故现场而忙于其他事情,致货运车因无人看管柴油被偷,损失2,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对于驾驶员劳动合同不适当履行,过错在于黄某。
由于黄某的过失行为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黄某应当适当的赔偿某公司。关于9,100元维修费,黄某承认产生了维修费9,100元,并认为这9,100元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没有举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对黄某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转卖车辆所产生的5,300元费用,某公司举示了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上列损失并非黄某故意造成,所以本院酌情主张由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某公司所要求黄某赔偿的其与轻轨公司协商的9,100元的费用,黄某否认曾发生过某公司赔偿了轻轨公司9,100元的事实。而某公司所举示的协议上没有轻轨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某公司赔偿了轻轨公司9,100元。因此,本院对于某公司要求黄某赔偿其赔付给轻轨公司9,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某公司要求黄某赔偿柴油损失2,500元的问题,某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是由于黄某的行为给某公司造成了柴油被盗损失。故本院对于某公司要求黄某赔偿柴油损失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者的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据《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车辆维修费损失9,100元及转卖车辆所产生的5,300元费用,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非黄某故意造成,因此法院判定由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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