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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去世请假被拒!企业有权拒绝哪些请假?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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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时事热点】


请假被拒,拒绝请假,正邦人力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四川大学声乐系学生因家人去世向老师请假被拒绝,该老师表示:“你可以回去,但我要扣分。”随后,该老师在全年级合唱课上公开拿该生隐私做例,并表示:“如果这学期你家里面有四个人去世,我这门课,你只能重修”。四川大学了解情况后连夜调查,要求涉事教师写检查向学生道歉。


  亲人去世是件很悲伤的事,但老师不仅拒绝学生的请假还把学生的隐私公布于众,这种行为明显是不合理的。


  那么如果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员工请假企业可以拒绝吗?


【事件回放】


  董小姐于2005年6月入职某装饰装潢公司,任职客服人员,2007年1月15日,董小姐因父亲病故,向单位请假回家料理丧事,单位规章没有对员工丧假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总经理批准”。董小姐老家在四川某县,三天假期显然不够,于是她当日多次打电话联系总经理赵某,未得到回复。


  次日董小姐通过手机短信请假:“赵总您好,因父亲病故,母重病,必须马上回家,望您谅解,请予请假,谢谢。能否接下电话?董某某。”赵某未回应,董小姐只得先向车间主管请3天事假回家奔丧。因临近春节,加之母亲病危(癌症),董小姐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单位续假,但均未联系到赵某,也未获得单位正式答复。


  2007年2月7日董小姐返回公司。公司称,因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15天以上”,已于2007年2月3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董小姐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庭审中,公司强调董小姐未能依据公司规定程序请假,认为公司只批假3天,超出部分为旷工。但依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国企外地职工因丧假返乡的,还应当视职工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不是国企,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路途较远的客观情况,同样应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最终,法院判定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恢复与董小姐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损失。


【温馨提示】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婚丧假的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是允许员工享有婚丧假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因此在本案例中,董小姐在家的时间虽然超过三天,都是因其回家路途太远,向单位申请延长假期的合情合理的。虽然单位领导未予回复,但是董小姐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应认为“无故旷工”。所以单位以董小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员工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公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批准权在单位。如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可以按旷工处理,且劳动者在请事假期间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员工支付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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