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正常行为,但是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操作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今天开始给大家分享下解除劳动合同中常见错误!
1、试用期可随意解雇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实操要点】建议事先书面确认录用条件,提前做好试用期考核。如果需解除劳动合同,切记需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并送达给劳动者。
2、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5级以上工伤,女工三期,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实操要点】根据实践经验,如果被解雇员工的原岗位已被其他人接任,实务中判恢复的可能性会降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实际上,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发现,经济补偿金是否有12个月限制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标准,只有被解除劳动者月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才按3倍最长支付12个月,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应当按照普通算法处理,不受12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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