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拟签劳动合同都是门学问,企业制定劳动合同一定要规规矩矩,不要异想天开,有时候少一句话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放】
吴某于2000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知识产权与竞业协议》,约定吴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作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或直接参与竞争对手的任何活动。
如吴某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014年王某离职,2016年2月吴某提出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稽核投诉,处理过程中,公司通过吴某提交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材料,发现吴某离职后的两年内,入职了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其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 50 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表示其在制作协议文本时,法律专业用语方面未达到专业要求,故未明确写明违约金,但其公司无法量化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亦无法估计,故主张吴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协议中约定了损失赔偿条款,并非违约金条款,二者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故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缺乏依据。驳回公司的请求。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条款不同于损失赔偿条款,违约金的支付,应以违约金条款的明确约定为前提。
违约金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的区别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
损失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
2、二者属于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公司在就业竞争协议中只约定了损失赔偿条款,在未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3、损失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具体数额,而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损失与约定的数额是可能不一致;
4、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前提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公司要有实际损失,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
5、损失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而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即可。
除此之外,在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暗藏法律风险,为企业带来损失!而面对用工风险,很多企业都只是在事情发展严重后才回过神,很容易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公司想用竞业限制协议,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必须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身为HR,一定要为公司明辩哪些职位会涉及到就业限制的问题,最好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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