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会存在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如果劳动者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主动辞职,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话,在无法预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给用人单位经济违约金。
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没到期辞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要给单位赔偿损失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4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当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与公司再次续签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这么多年来王某的工作十分稳定,每天都能准时下班,唯一让他不满意的就是薪资待遇太低。
由于迫切的希望能够找到高薪的工作,所以王某在上班的这些年利用闲暇之余自学了很多东西。
最后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当薪资待遇都谈妥了之后,王某便向部门领导提交了离职申请。
公司当天便批准了王某的离职申请,要求王某将当月的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办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
然而在王某将手上的工作都完成,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由于参加过公司某培训,需要支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万元,王某当然不愿意,于是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王某的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确实为其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凭证,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培训协议,据此,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与本期的话题无关。
而《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谓的培训费用,指的是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其中包括了差旅费以及培训期间产生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如本案例,公司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以及与王某签订的相关服务期协议的话,那么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王某确实违反协议在服务期满之前离职,需要支付公司违约金。
很多单位为了保障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往往都是通过各种约定拴住劳动者,以提供了培训为理由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最为常见。
但是违约金如何约定是一个技术活,用人单位操作不当反而引起不必要的用工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综述,单位想要约定有效的违约金,除特殊岗位的竞业协议外,其他人员一是要提供专项培训费,如找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支付了费用,二是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要有实质的培训内容,否则的话即使是签订了相关的违约金协议,这种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