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如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以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不少误区,今天一起来看一下!
01、劳动关系延续等于“续签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02、续签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员工离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03、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钱某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两个年头。在办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厂方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04、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邹某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然而,公司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一年后企业与其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原合同的到期之日。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司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倒签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05、续签劳动合同可规定“试用期”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06、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后提醒各位HR,在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时,一定要及时根据相应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切记不可放任不管,尽量降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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