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认为,不就是试用期员工嘛,大不了延长试用期或辞退就行了。殊不知,试用期存在诸多劳动风险,企业决不可轻视。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下试用期存在的风险。
01、员工入职多久内必须签劳工合同?
《劳动法》规定,员工进入公司后,公司必须在入职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比如:小王1月份入职,公司忘记签劳动合同,入职半年了才想起来补签,那么,小王就可以跟公司要求支付2月份到5月份的双倍工资。这种事后补签行为不作数。
02、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03、试用期员工有社保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04、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再举个例子,假如你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两个月后,行政经理决定与你终止试用,你表示非常想留在公司,希望公司能再给你一次机会。
公司决定继续试用,重新约定试用期,具体为4月1日到6月30日,但是公司的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是在法定最长试用期(6个月)内,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看完这些试用期管理中遇到的种种“疑难杂症”,大家以后可得长点心、何况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处处都隐藏着很大的用工风险,稍不注意就“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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